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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奖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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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助项目是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相关规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作为专项资助经费而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项目,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项目。

第三条 红河学院奖助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申请奖学金类和助学金类的项目,但:

(一)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发展关爱补助等除外;

(二)同一申请条件不得作为不同项目的参评依据;

(三)符合两个以上同类项目条件时,只可选择其中一项参评;

(四)社会资助项目不可兼得。

第六条 省属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生等特殊培养的学生可申请奖学金,但不得申请助学金和励志奖学金项目。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红河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宣传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八条 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资助工作分管领导、各学院分管领导、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奖助学金评审意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红河学院奖助项目包括:

(一)奖学金类项目

包括学校专项经费设立的校长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特别奖学金、院级专项奖学金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设立的奖学金等。

(二)助学金类项目

包括学校专项经费设立的校级助学金、减免学费、临时困难补助、院级助学金、发展关爱补助、勤工助学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设立的助学金等。

(三)缓交学费等其他项目


第四章 奖学金类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奖学金类项目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积极向上,自强自立;

(四)考查学年至评选前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考查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免测学生视为达标);

(六)考查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七)积极向上,具有榜样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是校级奖学金项目中的最高荣誉。

(一)具体要求

考查学年修读课程原则上需达到26学分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于所在年级、专业或班级前10%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前15%。

(二)奖励标准与发放方式

每人每年5000元,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三)名额设定和分配

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60人,名额分配按各学院二至四年级的学生人数比例划分。

(四)学院评审

1.对申请校长奖学金学生材料进行评审后等额确定拟推荐人选公示名单;

2.拟推荐人选公示名单在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公示无异议后召开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上报评委办。

(五)学校评审

1.评委办将相关材料上报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名单、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3.复审结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推荐名单上报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5.审议通过后确定获奖人选。

第十三条 校级奖学金

(一)具体要求

考查学年修读课程原则上达到26学分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于所在班级前30%(含)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所在班级前40%(含)。

(二)奖励标准与发放方式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三)名额设定与分配

根据当年专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设定名额。分配时按各学院二至四年学生人数占比进行分配。

(四)班级评选

评选时以班级为单位,从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按照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等额确定。

(五)学院评审

1.对申请校级奖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拟推荐人选;

2.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召开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上报评委办。

(六)学校审核

1.评委办将相关材料上报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对学院推荐名单、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结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推荐名单上报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5. 审议通过后确定获奖人选。

第十四条 特别奖学金

特别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考查学年(针对大二到大四学生)或申请学年(仅针对大四学生)中,在学科竞赛、学术研究、道德风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1.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工作研究组发布的最新《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内竞赛项目》(以下简称“榜单”)中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2.在学术研究上具有创新意识且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红河学院且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论文,或在校级(含)以上的学术会议上作报告;

3.在艺术、体育类等省级及以上高级别项目比赛中成绩突出、表现卓越;

4.在社会实践、道德风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为学校争得荣誉、有突出影响力。

同时符合多个申报条件的,按获奖最高级别进行申报。

(二)奖励标准和名额设定

1.奖励标准: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个人项目不高于5000元,省级奖励的个人项目不高于3000元;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团体项目不高于6000元,省级奖励的团体项目不高于4000元。

2.具体名额和奖励标准视当年经费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院级专项奖学金

(一)院级专项奖学金用于激励在学业进步、道德风尚、社会服务、学术研究、创新发明、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1000元,开支不得超过院级专项资助经费的20%。

(二)评审工作组制定院级专项奖学金项目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经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上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第五章 助学金类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助学金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勤奋学习,自强自立;

4.申请时未在处分期。

第十七条 校级助学金

参照国家二等助学金的申请、评审程序和发放标准,采取按学年发放和按学期发放两种方式:

(一)秋季学期的校级助学金按学年资助标准一次性发放,具体评选名额视校级专项经费开支情况而定,与国家助学金名额一并下发;

(二)春季学期的校级助学金按学期资助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针对中央数据库内的新增学生和库外已核实的自采集学生开展,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和已获助学金的差额进行补足。

第十八条 减免学费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为一般困难及以上级别的孤儿、残疾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和优抚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

减免金额以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为基数,包括减免50%和全免两个等级:

1.被认定为一般困难及以上级别的孤儿和被认定为特殊困难的残疾学生、优抚家庭子女、特困供养学生,可申请学费全免。

2.被认定为一般困难和困难级别的残疾学生、优抚家庭子女、特困供养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50%。

(三)名额设定

具体名额视当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而定。

(四)申请、审核和发放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辅导员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及时上报学院评审工作组;

3.评审工作组在收到申请和核实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拟减免人选和等级;

4.学院召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减免人选和等级,上报评委办。

5.评委办将减免名单、减免等级和金额报财务处;

6.财务处在秋季学期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一)申请条件

1.学生本人或抚养人遭遇重大伤害、罹患重疾或亡故等情况,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家庭失去重要经济来源,可申请一等补助金;

2.抚养人同期抚养的直系亲属遭遇重大伤害、罹患重疾或亡故等情况,或家庭遭受灾祸,致使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二等补助金;

3.因其他突发情况或家庭经济困难,致使学生无法获得必要的物质或资金需要获得临时性救助的,可申请三等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一等补助标准为3000元(含)—2000元,二等补助标准为2000元(含)—1000元,三等补助标准为1000元(含)—200元(含)。

(三)名额设定

具体名额不定。

(四)申请、审核和发放

同一学年内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次。学院在收到学生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放。

1.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辅导员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上报评审工作组;

3.评审工作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拟补助人选和金额,上报院党委会;

4.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党委书记签批、发放。

(五)项目兼得

同一学年中,临时困难补助可与其他项目兼得。

(六)评审工作组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上报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发展关爱补助

(一)申请条件

因个人全面发展需要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三)名额设定

具体名额不定。

(四)申请、审核和发放

1.学生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辅导员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上报评审工作组;

3.评审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拟补助人选和金额;

4.经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党委书记签批、发放。

(五)项目兼得

同一学年中,发展关爱补助可与其他项目兼得。

(六)评审工作组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上报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

具体参照《红河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同一学年中,勤工助学可与其他项目兼得。

第二十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的相关条款,结合捐助方意愿实施管理。评审时参照具体的管理办法开展。

第二十三条 缓交费用

(一) 申请条件

1.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欠费的学生,可申请缓交;

2.缓交时限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

3.申请了缓交的学生在欠费未缴清前原则上不能再次申请。

(二)申请和审批

学生向辅导员提交缓交申请,辅导员核实后提交给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由各学院教科办为学生开通选课权限。申请缓交的学生只能参与第二阶段选课。

(三)催缴

学院对申请缓交的学生负有监督和诚信教育的责任。恶意欠费、拖延超过补缴时限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缓交。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间若收到异议,由各级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五条 如存在不符合评审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获奖助资格、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则须终止资金发放。

第二十六条 资金被收回和终止发放后,学院评审工作组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补评人选,上报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及时完成发放。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组织获得校级助学金、减免学费、临时困难补助、院级助学金、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设立的助学金项目的学生,在当学年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评委办、评审工作组在评审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耐心接待来访和投诉,依据相关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确保红河学院奖助项目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红河学院奖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红院行发〔2022〕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