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符合条件还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任一项。免费师范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红河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宣传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 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资助工作分管领导、各学院分管领导、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奖助学金评审意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主任、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助学金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内国家助学金的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成员为班级总人数的20%~30%,其中班委占40%,学生代表占60%,通过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并在班级公共信息平台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按学期或月份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具体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申请时未在处分期;
(四)诚实守信,勤奋学习,自强自立;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精神享受。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学生在学制期限内按每生每年3300元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退役复学学生在学制期剩余年限内按每生每年3300元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再行发放。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名额分配
评委办依据云南省教育厅下达名额,结合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分配。各学院可依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学院或班级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
评议小组结合困难认定情况和个人学习态度、在校表现、消费情况以及自我推荐、他人推荐等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后,提出候选人名单。
(三)班级投票
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一等、二等助学金拟推荐人选。
(四)班级公示
拟推荐名单在班级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评审工作组。
(五)学院审核
1.评审工作组按本办法要求对拟推荐人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召开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3. 推荐名单、申请材料和学院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程序、公示情况等)报送评委办。
(六)学校审核
1.评委办将相关材料报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申请材料和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程序、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核;
3.申请材料、推荐名单和评审报告报省教育厅。
(七)省教育厅复审
省教育厅对评审结果复审后确定获助人选。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若收到异议,由各级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并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如存在不符合评审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获助资格,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学生在学制期内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因违法或违规违纪受处分的,终止资金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资金被收回和终止发放后,评审工作组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工作组会议研究确定补评人选,报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及时发放。
第十九条 学院组织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该学年中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评委办、评审工作组在评审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耐心接待来访和投诉,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红河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红院行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