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大二及以上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符合条件,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红河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宣传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资助工作分管领导、各学院分管领导、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主任、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采取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考查学年至评选前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为:
1.考查学年修读课程无补考、无挂科重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免测学生视为达标);
2.考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所在年级、专业或班级前10%;
3.考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工作研究组发布的最新《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内竞赛项目》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
依据云南省教育厅下达名额,评委办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专业构成等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各学院可制定具体的名额分配方案或办法作为实施依据。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XX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提交证明材料;
(二)学院评审
1.评审工作组按照本办法要求及学院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拟推荐人选;
2.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4.推荐名单、申请材料和学院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程序、公示情况等)报送评委办。
(三)学校审核
1.评委办将相关材料报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申请材料和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程序、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核;
3.审核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4.复审通过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推荐名单、学校评审情况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6.申请材料、推荐名单和评审报告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复审
省教育厅对评审结果复审后上报国家教育部终审;
(五)教育部终审
教育部终审通过后确定获奖人选。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若收到异议,由各级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并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如存在不符合评审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获奖资格,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则终止资金发放。
第十五条 资金被收回和终止发放后,评审工作组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工作组会议研究确定补评人选,报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评委办、评审工作组在评审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耐心接待来访和投诉,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确保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红河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红院行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