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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6-01-12

一审 陈瑞 二审 罗晶
三审 梁伟

红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持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办法所提及的家庭,是指与学生共同生产、生活、共同占有所获取的经济报酬并承担日常开支和债务的亲属、非亲属的集合。

本办法所提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以及各级乡村振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提供的数据库中的重点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资助的主要参考因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展,并在春季学期进行动态调整,保证科学认定与动态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宣传部、校团委负责人以及学生工作部(处)分管资助工作副处长,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政策的宣传;

(二)组织、指导、监督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审核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四)指导学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二)指导、监督班级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审核班级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四)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

(六)报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学生填写、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负责数据收集,开展摸底调查;

(三)组织班级开展认定并公示;

(四)报送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

第三章 认定标准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数据库的对接。认定工作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内学生身份信息、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因学、以及家庭遭受灾害变故等情况为依据,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

十一一般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抚养人一方无业或失业;

(二)单亲家庭;

(三)抚养人一方患病或年迈,家庭丧失部分劳动力;

(四)家庭遭受灾害或变故,造成收入减少;

(五)其他导致收入减少或开支增大的情况。

十二 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内人员;

(二)抚养人一方无业或失业,为城乡低保对象;

(三)学生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城乡低保对象;

(四)家庭中有两个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学生;

(五)抚养人患病或年迈,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

(六)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需长期承担较多医疗费用;

(七)学生本人或抚养人被鉴定为四、五、六级残疾;

(八)家庭遭受灾害或发生变故,造成财物损失、收入减少;

(九)其他导致较大幅度的收入减少或开支增大的情况。

第十 特殊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内的重点关注人员;

(二)因抚养人患病或年迈,家庭完全丧失劳动力;

(三)抚养人一方亡故,另一方为城乡低保对象;

(四)抚养人双方均为城乡低保对象或家庭中两人及以上为城乡低保对象;

(五)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需长期承担高额医疗费;

(六)学生本人或抚养人被鉴定为一、二、三级残疾;

(七)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造成财物损失严重、收入大幅减少并有人员伤亡;

(八)其他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和学习有极大困难的情况。

第十 如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生活习惯或消费行为,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 班级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为班级总人数的20%-30%。其中,班委占40%,学生代表占60%。评议小组名单须在班级公共信息平台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方视为生效。

第十 参与认定学生填写并提交困难认定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并做出承诺。评议小组可收取学生手头上的、已获得的证明材料,但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及家人到家庭所在地村委、社区、乡政府、街道办等开具证明材料。

第十评议小组通过查阅资料、问询、电话、视频等方式与本人、家人或同学等取得联系后开展摸底调查,将收集到的材料、信息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评议小组组长召集小组成员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具体步骤为:

(一)小组成员查看申请人个人档案材料;

(二)对照认定标准逐一提出拟认定等级;

(三)以票数最多的等级确定为申请人的困难等级。

第十九条 评议小组组长将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若收到师生异议,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如仍有异议,师生可以书面方式向上级管理部门提请复核。上级管理部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和调整。无异议结果报送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二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评议结果,报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要求申请学生在公开场合陈述家庭情况,也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等组织,以保护学生隐私。对认定等级进行公示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和敏感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调整,学院进行调整后报送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若发现认定过程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现象,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等级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则终止后续资助金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红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红院行发〔2017〕42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一审:陈瑞】

【二审:罗晶】

【三审: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