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科学成才观念为导向,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导向性、科学性、全面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四条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每年9月进行,以上一学年学生在校综合表现为评价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其他成员包括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宣传部、组织部、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领导机构,领导和监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价工作的重大事项,对学生相关申诉进行仲裁。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班主任担任组长。根据本办法及各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议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德育素养(10%)、科学文化素养(75%)、体育素养(5%)、美育素养(5%)和劳动教育素养(5%)五个方面。
(一)德育素养(10%)
德育素养主要评价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水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和社会责任等,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坚定理想信念,传承红色基因,立志听党话、跟党走,扎根人民、奉献国家。德育素质评价成绩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基础分占比由各学院规定。
1.德育素养基础分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立志听党话、跟党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协作。
(3)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恪守学术、品行等诚信规范及相应义务。
(4)热爱学校,积极践行“博远有鸣,开阔弘毅”的校训,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校园学习和生活环境,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2.德育素养奖励分(各类奖助学金不在奖励分之列)
(1)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自立自强、助残助困、骨髓捐献、抢险救灾等先进事迹者;
(2)经院级(含院级)以上评优评先产生的先进典型;
(3)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中任职,包括但不限于院、校学生会、团委学生干部、班级班委、社团干部、园区楼栋长、楼层长、宿舍长等;
(4)学院认定的其他奖励分适用条件。
3.德育素养扣分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通报批评者;
(2)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者;
(3)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4)有违背学术诚信、恶意欠费等失信行为者;
(5)学院认定的其他扣分适用条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德育素养评价分为0分,且不得参与评奖评优评先:
有攻击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组织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在网络上发布违法言论或不实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参加非法组织;在校内传播宗教;侵害学校的合法权益,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
(二)科学文化素养(75%)
科学文化素养主要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引导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练就过硬本领。科学文化素养测评成绩由学业成绩(80%)和学业表现(20%)两部分构成。
1.学业成绩。学业成绩以学生学年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以教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学生在评价学年内必须按《红河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修读学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2.学业表现。将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大学英语四/六级、职业资格证书、境外学习/实习等纳入评价范围,计算细则由学院规定。
学术研究:学生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以及获得各级各类的科研立项并结题。
学科竞赛:参加与主修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知识或技能竞赛项目。
创新发明:参与“互联网+”“挑战杯”或大学生科技节等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申报创新创业项目、运用专业知识做出重要创新发明并获得专利或著作权。
(三)体育素养(5%)
体育素养主要评价学生的健康意识、体质水平、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培养合作精神。体育素养评价成绩由基础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占比由各学院规定。
1.体育素养基础分
体育素养基础分以学生评价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依据。
(1)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或经学校核准,确因身体病、残等原因免于执行体质健康测试者,即可获得体育素养基础分;
(2)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者,体育素养基础分记为0分,且不得参与评奖评优评先。
2.体育素养奖励分
(1)体育参与。积极参与班级、学院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情况。不含参与体育活动的志愿服务。
(2)体育竞赛。积极参与体育竞赛项目,并在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中取得一定成绩。
(3)学院认定的其他奖励分适用条件。
(四)美育素养(5%)
美育素养主要评价学生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引导学生树立崇高审美追求,塑造高尚人格修养。美育素养评价成绩由基础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占比由各学院规定。
1.美育素养基础分
(1)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2)学生在形象美、语言美、行为美、心灵美等方面的日常表现;
(3)学生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认同、理解与传承;
(4)学生注重自身心理素质建设,拥有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
2.美育素养奖励分
(1)艺术体验。积极参与学院、学校组织的文化艺术展演、校园文化活动、艺术实践等。不含参与活动的志愿服务。
(2)文艺竞赛。积极参与文化艺术竞赛项目,并在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中取一定成绩。
(3)学院认定的其他奖励分适用条件。
(五)劳动教育素养(5%)
劳动教育素养主要评价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劳动能力、劳动品质,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学会劳动、知行合一。劳动素养评价成绩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基础分占比由各学院规定。
1. 劳动教育素养基础分
(1)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
最美丽的观念;
(2)热爱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具有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3)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劳动习惯;
(4)接受劳动教育且表现良好。
2.劳动教育素养奖励分
(1)积极参与宿舍卫生清洁、校园劳动等日常生活劳动;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志愿服务、朋辈互助等服务性劳动;
(3)参与各级各类群团活动;
(4)在院、校组织的文明宿舍评比、卫生宿舍评比中获奖;
(5)学院认定的其他奖励分适用条件。
3.劳动教育素养扣分
(1)不参与学院、学校组织的各项劳动;
(2)宿舍脏乱差,宿舍卫生评比被通报;
(3)学院认定的其他扣分适用条件。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记为F)满分100分,是各部分评价成绩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0%+F2×75%+F3×5%+F4×5%+F5×5%
其中:F1表示德育素养评价成绩;F2表示科学文化素养成绩;F3表示体育素养评价成绩;F4表示美育素养评价成绩;F5表示劳
动教育素养评价成绩。各部分评价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一般以班级为基本单位进行。评价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评。学生进行自我总结,根据本办法以及学院实施细则,综合自己的现实表现,向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组织民主评议,审议、核准学生提交的各项材料和相关成绩,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班级排名,向全体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审核、公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最终结果,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需根据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及时做出解释或调整,并再次进行公示。
(四)学院存档、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存档备查,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学院要求,按时完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工作,对于无正当原因不按要求完成评价工作的,不得参加评价学年评奖评优评先。
第十三条 学年转专业学生,其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在原专业班级进行;学期转专业的,则在转入专业班级参与学年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四条 学年休学学生,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学期休学
的,可参与学年综合素质评价,但不参与评奖评优评先。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助学金、减免学费、社会捐资助学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推荐就业、升学、游学等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提到上一学年是指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上一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天至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天。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经本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对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纪律意识,对于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红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红院党办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