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学生诚信教育,规范学生诚信行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将诚信教育纳入日常学生教育管理范畴。
第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四条 学生入校后,签订《红河学院学生诚信承诺书》,报到时交学院存档。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开展的各类诚信教育活动,遵守学校的学业规范和学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履信行为。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的诚信行为,包括:
1.如实提供学校需要的个人及家庭信息;
2.按时按需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遵守学业道德,不抄袭课程作业,不在考试中作弊;
4.遵守学术道德,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得抄袭、篡改、伪造,不参与论文代写、买卖;
5.遵守校园和课堂秩序,不在考勤活动中瞒报、代报,不盗用公共资源,不欺诈他人;
6.遵守互联网秩序,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
7.遵守金融秩序,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借贷条约履行约定;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诚信行为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七条 学生每学年应当对该学年的履信情况进行陈述,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干部进行综合鉴定,对学生诚信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德育成绩,并及时归档。
第八条 学生的不良诚信记录保留期限与违纪处分的时限保持一致。学生在不良诚信记录期间,取消其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九条 学生对不良诚信记录和因失信行为受到的处分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