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因违反《红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受到的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各级各类考试违纪等违反《红河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受到的处分,不属于本办法申请受理范围。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处分期满
处分期以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间又因违规违纪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自最后一次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1、警告:处分期6个月;
2、严重警告:处分期8个月;
3、记过:处分期10个月;
4、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汇报材料;
(三)处分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能积极参加校内各种集体活动及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等,并获得普遍好评;
(五)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超过2/3;
(六)处分期间学习努力,成绩良好,重修科目低于2门(含2门)。
第五条 处分解除程序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的次月5日前(假期除外),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并填写《红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查档案(包括思想汇报、学业成绩单、获奖证明复印件等),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班级初步意见,并报请学院审核;
(三)学院召开专门会议审核申请学生的情况,对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四)学院于每月25日前(假期除外),将审核通过的解除处分申请材料(含解除处分申请书、申请审批表、考查档案等)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校内进行公告:
1、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查通过,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审查暂缓通过,申请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通过,申请不予受理:
(1)处分类型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
(2)申请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3)申请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4)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更正的;
(5)已经解除的处分。
4、如发现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六)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解除处分的处理意见,并在校内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下发解除处分决定书;
(七)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八)毕业班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处分期不满的,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解除处分:
1.6月10日前,未再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行为,且积极参与校、院级文明离校系列活动的,可向学院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提交解除处分申请材料(含解除处分申请书、申请审批表、考查档案等)。
2.学院召开专门会议审核申请学生的情况,对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各学院可结合实际,制定院内具体审核要求),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3.6月15日前,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解除处分的处理意见,并在校内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下发解除处分决定书。
5.解除处分申请审批期间,学生需积极配合学校认真完成毕业离校相关工作。
6.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当年3月1日后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解除处分申请不予受理(继续学习学生除外)。
第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查档案,由班主任负责及时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并整理归档。
(二)违纪处分决定书下发一周内,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应及时与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及时撰写书面思想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作出的承诺等),以后每两个月向班主任提交近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汇报材料。班主任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及时给予正确的教育与引导。
第七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停止申请受理工作。
第八条 处分解除后,解除处分决定书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违纪国际学生的处分解除申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红河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办法》(红院行发〔2014〕8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