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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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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红河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中国学生。在本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以及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考试作弊、不假外出、延期注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违纪与处分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受处分的期限一般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算起;受处分期间又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自最后一次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免除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的;

(二)能主动协助配合学校、国家司法机关查清违纪事实或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四)后果轻微的;

(五)其它可从轻处分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不依劝阻,不听制止,态度恶劣的;

(二)承担违纪事件主要责任的;

(三)邀约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四)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后,对有关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的;

(六)再次违纪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其它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擅自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观看、下载、持有、传播、制作、购买和贩卖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升旗仪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进入校内池塘、河流等水域游泳,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酗酒,酒后滋事、威胁他人,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故意撕毁、涂改学校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等文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校园环境,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或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因对学校教育管理、学业成绩评定等工作怀有不满,进而对老师或领导纠缠、骚扰、威胁、恐吓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外,使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私刻公章,伪造公文,或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公章、公文,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成立非法社团,散发非法宣传品、印刷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报假案或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园区内违反作息时间,喧哗打闹、弹奏乐器、播放音乐、举办聚会、酗酒等,对他人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调换、出租学生宿舍房间及床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园区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园区乱泼脏水、乱倒饭菜,破坏园区环境卫生的,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园区及宿舍内乱停乱放交通工具,摆放多余家具,堵塞消防通道,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攀爬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攀爬异性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园区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挪用、破坏、盗窃消防器材,私拉乱接电源等,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园区内存放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危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园区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或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住宿规定,夜不归宿或晚归,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十一)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各种违规电器(热得快、电磁炉、电饭锅、电热杯、电吹风、取暖器等)及使用酒精炉、炭火等各类明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使用违禁物品或违章用电、用火导致安全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九条 处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属学院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也可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同时送学生所属学院;

(二)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生工作部(处)出具处分决定书;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属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部(处),涉及多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学院协调处理;

(五)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发现并核实有学生违纪行为的,可将学生违纪事实等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情况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处分程序

(一)学院、部门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院及相关部门应以适当方式提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的内容;

(四)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属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送达学生时,学生拒绝签收或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院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及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处分决定书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督促鼓励学生改正错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在处分期内的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二)终止其在处分期内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外单位到我校进修、培训人员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进修、培训资格,责令离校,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红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红院党办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