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大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取得红河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不包括大一学生)。
第四条 评选类别
(一)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 评选比例
(一)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推荐比例以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下发的通知所核定人数为准;
(二)校级“三好学生”占本学院参评总人数的4%,“优秀学生干部”占本学院参评总人数的2%。
各学院的参评总人数(不含大一学生)以学校上一年度高等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数据为准。省级、校级不重复推荐。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投身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具有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生活观;
2.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刻苦钻研本专业所学课程,成绩优良;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综合素质全面;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均在全班前20%,省级“三好学生”评选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均在全班前10%;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并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
4.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在某一单项方面有突出成绩;
5.热爱集体和社会工作,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投身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具有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生活观;
2.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刻苦钻研本专业所学课程,成绩优良;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综合素质全面;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均在全班前40%,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均在全班前20%;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并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
4.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在某一单项方面有突出成绩;
5.热爱集体和社会工作,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6.评选期间担任班级或班级以上的学生干部且满一年;政治思想良好,团结协作、以身作则,是联系服务同学的桥梁纽带;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办实事,工作积极肯干,有工作实绩,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评选资格
(一)凡在评选时效内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1.评选时有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2.有恶意欠费行为或在申、还助学贷款过程中不守信用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在评选时效前所受处分已经解除的,可以申请参加评选。
第九条 评选时间为每学年的春季学期,具体时间以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下发通知为准。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二)班级推荐
1.班级根据学生个人申请情况,组建班级评审小组,负责审查申请人资格及相关材料;
2.召开主题班会,从符合申请条件的候选人中,等额民主推荐;
3.民主推荐结果无异议后,组织并指导拟推荐学生填写《红河学院“三好学生”登记表》或《红河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材料报学院审核。
(三)学院审核推荐
1.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等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审核推荐工作;
2.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省级、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名单;
3.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推荐名单;
4.推荐名单在院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复核
1.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推荐程序、推荐名单进行复核;
2.复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
(五)报送审批
1.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审核通过的省级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审批;
2.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审核通过的校级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批。
(六)分配给红河学院学生联合会的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由校团委负责实施评选。推荐名额以具体评选文件核定人数为准,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对校团委推荐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复核通过的省级、校级推荐名单等相关材料分别报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复议,经学校研究后,于7天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一)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学校召开年度表彰大会,对省级、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进行表彰,并将评优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并将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四条 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各学院组织评选;“三好学生”占本学院参评总人数的6%,“优秀学生干部”占本学院参评总人数的3%;省级、校级、院级不重复推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评选资格中的“评选时效”指上一学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红河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红院党办发〔2014〕34号)、《红河学院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推荐办法》(红院党办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