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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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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班集体建设,充分发挥学生班集体在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红河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行政班(不含大一年级)。

第四条 评选类别

(一)省级“先进班集体”;

(二)校级“先进班集体”。

第五条 评选比例

(一)省级“先进班集体”推荐比例以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下发的通知所核定比例为准;

(二)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不含大一年级)的15%;

(三)省级“先进班集体”在校级“先进班集体”的基础上推荐。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组织建设

1.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组织健全,按规定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

2.学生干部符合任职条件,分工明确,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班集体中有较高威信。

(二)思想教育

1.树立朝气蓬勃、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班级同学凝聚力强、关心集体、关系和谐;

2.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抵制错误思潮,培养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健康成长的氛围;

3.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按学校和学院的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学习等班级主题教育活动;

4.班级内各类推优评先活动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同学无意见;

5.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班级同学心理承受能力和调适能力,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立;

6.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志愿者活动和公益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7.班级欠费总额比较少,无恶意欠费现象。

(三)日常管理

1.班级管理制度健全,秩序良好;班务公开,民主管理;

2.主动承担学校和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各项工作;

3.班级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记录、有总结;对安全隐患苗头,能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置。

(四)学风建设

争创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具体要求如下:

1.专业思想稳定,学习态度端正,课堂纪律严明,考勤制度严格,认真上好每一堂课,上课出勤率不低于95%;

2.学习积极主动,有明确的自习、复习计划安排,按时、按质地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3.认真实施考试制度,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风端正,无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

4.全班同学能携手并进,共同提高,学习成绩及格率高于95%;

5.图书借阅率逐年递增;

6.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积极开展“双创”活动。

(五)班级活动

1.积极参与校内外科技学术、文娱体育等各类创建、竞赛、评比活动,组织工作出色,成绩良好;

2.班级经常开展学术讲座、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文娱体育、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形式新颖,内容健康,富有教育意义;

3.班级成员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并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比赛,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格。

(六)宿舍管理

1.模范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各项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学校及宿舍管理人员开展宿舍管理服务工作;

2.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环境,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营造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宿舍园区环境,至少有一间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且无不达标宿舍。

(七)创新工作

结合班级实际和专业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的工作,并形成班级特色。

第七条  评选资格

(一)凡在评选时效内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1.班级成员有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考试作弊等违反《红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红河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2.无特殊情况,不愿承担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3.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4.班级或学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在评选时效前,班级成员所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已解除的,该班级可以申请参加“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第八条 评选时间为每学年春季学期,具体时间以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通知时间为准。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班级申请

各班级根据评选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班级本学年工作进行总结和自评,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和总结材料,并填写《红河学院先进班集体登记表》。

(二)学院审核推荐

1.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学生干部代表等组成的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先进班集体的审核推荐工作;

2.评选工作小组在班级自评的基础上,通过材料审查、听取汇报、调查核实等并结合班级日常工作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3.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校级“先进班集体”推荐名单,并从中择优确定省级“先进班集体”的推荐名单;

4.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学院的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推荐名单;

5.评选推荐名单在院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班级评选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校复核

1.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复核;

2.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党委宣传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委会,组织开展省级“先进班集体”推荐答辩,等额确定省级“先进班集体”推荐名单;

3.将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

(四)上报审批

1.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将省级“先进班集体”的推荐名单报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审批;

2.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将校级“先进班集体”的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工作部(处) 提出复议,经学校研究后,于7天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

(一)省级“先进班集体”由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校级“先进班集体”,由学校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学校召开年度表彰大会,对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下发表彰决定书前,班级成员因违反校级校规受到处分,或班级及成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该班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评选资格中的“评选时效”指上一学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红河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红院党办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