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在大学期间综合表现优秀的毕业生,充分发挥榜样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红河学院全日制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分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分别按照各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确定,总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其中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比例以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云南省教育厅下发通知文件为准),校级和省级不重复推荐。评选工作要保证质量,宁缺毋滥,评选人数要严格控制在额度内。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牢固树立“强国有我、请党放心”信念并付诸行动,爱党爱国,愿意为党和人民奉献才智,不怕困难,勇于斗争。
(二)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每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均在全班前30%。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实践锻炼;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每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及以上(免测学生视为合格)。
(五)校级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一)至(四)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院级及以上奖学金三次。
2.在院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和比赛中,获个人三等奖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3.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六)省级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一)至(四)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在两个及以上的不同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2.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校长奖学金一次,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荣誉称号一次,并在其他两个年度皆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3.在校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和比赛中,获个人二等奖或团体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4.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在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县市级及以上表彰者。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选参军入伍,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积极创业的毕业生。
第七条 国际学生可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参评学生应当认同一个中国,尊重中国风俗习惯,热爱中国文化;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表现优秀;按时修完课程学分,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学习有两年及以上学年成绩绩点在所在同年级国际学生中排名前30%,且获得HSK五级及以上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或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1.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
2.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
3.专业核心课程有不及格者。
4.在就业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学校相关政策,给学校及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5.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经查实,在评选中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并根据校规校纪进行相应处分;
(2)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证者;
(3)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
(4)毕业离校前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5)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生个人向所在班级申报。
(二)班级评议
1.班级组建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个人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候选人;
2.召开主题班会,开展集体评议,从符合申请条件的候选人中,等额民主推荐优秀毕业生;
3.民主推荐结果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
(三)学院审核推荐
1.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导师代表以及学生干部代表等组成的优秀毕业生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审核推荐工作;
2.审核结束后,召开党委会研究通过推荐名单;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推荐名单;
4.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
5.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报送学生处。
(四)学校审核
1.学生处对学院推荐结果进行复核;
2.评选推荐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天;
3.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符合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的相关材料分别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审定。
第十条 奖励办法
学校召开年度学生表彰大会,对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评优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经学校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包含但不限于五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大学生年度人物、最美大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等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专升本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学院自身特点由学院拟定,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红河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红院行发〔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