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云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云教贷〔2010〕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具有助学性质的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大二及以上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除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外,还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免费师范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红河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宣传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 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资助工作分管领导、各学院分管领导、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奖助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主任、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采取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具体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考查学年至评选前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学习成绩优秀,考查学年无补考、重修科目,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所在年级、专业或班级前5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免测学生视为达标);
(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
依据云南省教育厅下达名额,评委办结合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分配。各学院可依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再分配。若分配到班级的名额大于符合条件的人数,由学院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班级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考查学年学生个人成绩单。
(二)班级评选
在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中按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由高到低等额确定拟推荐人选。
(三)学院审核
1.评审工作组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核,等额确定拟推荐人选;
2.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4.推荐名单、申请材料和学院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程序、公示情况等)报送评委办。
(四)学校审核
1.评委办将相关材料报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申请材料和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程序、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核;
3.审核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4.复审通过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学校评审情况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6.申请材料、推荐名单和评审报告报省教育厅。
(五)省教育厅终审
省教育厅对评审结果进行终审,确定获奖人选。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若收到异议,由各级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并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如存在不符合评审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获奖资格,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则终止资金发放。
第十五条 资金被收回和终止发放后,评审工作组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工作组会议研究确定补评人选,报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评委办、评审工作组在评审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耐心接待来访和投诉,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确保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红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红院行发〔2017〕4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