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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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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校专兼职心理心理咨询师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有效持续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教育,是我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专兼职心理咨询师是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管理的指导者、组织者、实施者。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专兼职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配备与聘用

第四条  队伍配备。学校要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以兼职教师为补充,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良好的心理咨询师队伍。

第五条  专职心理咨询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任职要求: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热情细致地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二)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接受过心理咨询等相关课程系统培训;

2.具有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助理心理师以上资质;

3.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及以上资质。

(三)有三年及以上个体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经验者优先。

第六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任职要求: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热情细致地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二)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接受过心理咨询等相关课程系统培训;

2.具有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助理心理师以上资质;

3.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及以上资质 。

(三)有三年及以上个体咨询经历或团体心理辅导经验者优先。

(四)同等条件下,我校专业教师、辅导员优先聘用。

第七条  专职心理咨询师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专职心理咨询师基本任职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等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八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选聘由学生工作部统筹领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具体负责。根据兼职心理咨询师基本任职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若存在以下情况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解聘,后果严重的将诉诸法律:

(一)严重违反心理咨询伦理原则或工作规范的。

(二)严重损害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或来访者权益的。

(三)其他因个人原因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或来访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伤害的。

 

第三章  工作量的核算

第十条  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工作核算内容包括个案咨询、团体辅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排查访谈、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

第十一条  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工作量按每人每学期4学分标准核算,并按通识类课程教学工作量计酬。

第十二条  工作量核算由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年终考核时核算年度工作量后报教务处,纳入学校绩效分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