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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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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培养的重要课堂。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造“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推动学校良好校风的形成,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学院学生宿舍内住宿的本科生及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鼓励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增强自尊、自立、自强、自律意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安排学生住宿管理、教育、服务工作。各学院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宿舍管理工作;保卫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共同做好学生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校学生会成立各级自我管理委员会,积极参与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宿舍区的文化建设和纪律维持等工作。

三、学生住宿、调整、退宿管理

第六条 凡取得红河学院学籍的学生及经学校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人员,均可向学生处申请住宿。

第七条 学校实行收费住宿政策,“先交费、后入住”,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生入学时,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新生人数及名单,按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向各学院提供相应的床位,由各学院安排本院学生住宿床位。一经入住,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整学生宿舍及床位。

第九条 学校对宿舍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宿舍调整时,学生应严格按照学生工作部(处)指定的时间和房间号进行搬迁,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搬动设施等。

第十条 住宿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宿舍的,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辅导员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再到住宿园区办理退宿及入住手续。对未经批准私占床位或擅自调换宿舍者,按实住天数双倍收取住宿费,并责令其搬回原处。

第十一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所住园区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并根据实际住宿天数收取住宿费。复学后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提交在校住宿申请住宿,重新安排住宿。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照常缴纳住宿费。

第十二条 对于毕业、退学、住宿协议到期或其他原因需退宿者,应及时到所住园区值班室办理相关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搬离宿舍,其宿舍内私人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负。

第十三条 退宿者应做到文明离校,离校时要将宿舍打扫干净,不得将任何公共物品搬离宿舍,家具设施有遗失、损坏的,按有关规定照价赔偿,当损坏责任难以确定时,由宿舍全体成员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四、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所有全日制学生必须在校内住宿,未经批准不得到校外住宿。如学生擅自到校外住宿,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期间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同学,须在每年7月学校放暑假前(新生可在报到前)向所在学院递交“校外住宿申请书”,说明校外住宿原因,经学院批准后到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红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经学生家长、班主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办理完毕退宿手续,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十六条 学生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 假期留校学生住宿管理

第十七条 假期确需留校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临时住宿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个人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管或尽量带回家,以免丢失。如有特殊情况,临时来校取物品的同学,要凭学生证和相关证明在值班室登记,方能在管理员陪同进入宿舍取物,物品由园区值班员登记、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 各学院加强对留校学生的教育管理,组织签订安全纪律保证书,提醒学生妥善保管宿舍钥匙,钥匙遗失,及时报告,任何人不得将钥匙外借他人,若有违反,从严处理,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学校住宿作息制度,不晚归、不夜不归宿、不留宿外来人员,不让异性在宿舍逗留。

第二十一条 留校学生不允许到校外参与不利于身心健康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任何活动,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亲友探访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由被探访人员带领进入,离开时登记注销,不得留宿。

六、学生住宿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校门禁管理规定,进出学生宿舍园区自觉刷卡。

第二十四条 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园区交通秩序,不得乱停乱放交通工具,禁止无牌、无证的电动车、摩托车进入园区。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内以任何方式阅读、传播、观看不健康书籍、音像制品和登陆不健康网站。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进行打麻将等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将酒带入学生宿舍园区,不在园区及宿舍内喝酒,不在宿舍内放置酒瓶。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园区的公益劳动。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并放于指定地点,不乱倒剩饭菜,不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向窗外、门外泼污水,不随地吐痰,保持宿舍走廊卫生干净。

第二十九条 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不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标语、广告、传单及其他物品,不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鸟等宠物;不在宿舍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电线、网线、晾晒衣物等。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纪律检查。

第三十条 保持宿舍安静。不在宿舍内打球、溜旱冰及停放自行车。严禁休息时间内在宿舍吹拉弹唱、放大音量音乐及大声喧哗、吵闹。

第三十一条 严禁经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学生、单位及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园区及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和收费性活动,严禁组织旅游、影视或体育比赛等票务的代售及校外勤工助学等的中介代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发现可疑人员应主动盘问,对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管理人员、学校反映。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五条 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学生应及时采取报警、灭火、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得挪用、破坏、盗窃消防器材,禁止从应急灯处私拉电源,违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磁炉、热得快、洗衣机或其他大功率电器设备。宿舍内提倡不吸烟,不乱扔烟蒂。

第三十八条 住宿人员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如特殊原因需更换门锁的,报园区值班室统一更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无故损坏门锁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违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因管理需要各园区值班室配备有每间宿舍的备用钥匙。因故借用本宿舍钥匙的,需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不得将宿舍钥匙借给他人,丢失钥匙要及时上报学生园区值班室,并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用由住宿人员承担。对不及时上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住宿人员承担。

第四十条 离开宿舍要锁门、关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不要在宿舍内放置大额现金。任何人从学生宿舍携带大件物品外出时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方能出园区。

第四十一条 男、女生宿舍园区均实行全封闭管理,不得互窜宿舍。若有特殊情况进入异性住宿园区,在征得管理人员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园区,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第四十二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不晚归或不归。住宿园区23:00关门,23:30熄灯(节假日、周末延迟半小时)。严禁攀爬围墙及门窗,关门后若无特殊情况禁止学生外出。

第四十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晚归登记制度。晚归学生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方可进入,晚归无正当理由视为违纪。

第四十四条 学生要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教育、管理,听从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影响宿舍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以上条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红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以上条款未作出规定的其他扰乱学生住宿园区正常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导致公物损坏的行为,应先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入住后,按《红河学院学生宿舍家具清单》核实后签字认可,家具由学生本人保管使用。退出宿舍前,必须按清单退还家具。由于个人主观因素导致家具破损的,必须按规定赔偿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园区及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要妥善保管和使用,提高爱护公物的责任感,严禁对公共财产私自拆装、调换、破坏,若出现破损应及时向值班室报修。对故意污染、损坏公共财产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或投资方统一配置。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搬出、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不得擅自搬动原宿舍家具。

八、水电管理

第四十九条 提倡节约用电,杜绝长明灯;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实行统一管理。普通宿舍水电无需分配水电指标,学生公寓每人每月定额3吨水5度电,超标部分按学校规定到园区值班室自行购买。

第五十一条 住宿园区、宿舍内的公共水电设施,由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登记报修,严禁学生私自开、关闸阀,严禁破坏楼内的水电设施。

九、卫生检查及文明宿舍评比

第五十二条 学生要创建整洁、卫生、文明的宿舍氛围,积极参与宿舍卫生检查、“文明宿舍”评比及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学生在宿舍内的纪律、卫生状况,与学生综合量化成绩评定挂钩。

第五十三条 宿舍卫生检查标准及“文明宿舍”评定按照《红河学院学生公寓(宿舍)“文明宿舍”综合评定办法》进行。

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