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便于我校2021年度认定工作统一、有序、公正推进,按照《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红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本学年认定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 开展时间
整个困难认定工作时间从9月3日到9月23日,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一)评议小组成员确定和公示:9月3日-7日
(二)评议小组摸底核实:9月8日-12日
(三)评议小组开展困难等级认定:9月13日-15日
(四)认定结果班级内公示:9月16日-9月23日
二、具体操作
(一)工作原则
认定工作主要包括摸底核实和困难等级确定。认定结果是后续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选的重要依据,故必须始终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认定工作仅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开展,坚决杜绝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结合。
(二)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包括重点保障人群和其他对象。
1、重点保障人群: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等。需注意,除脱贫家庭学生即原建档立卡户学生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外,其他学生均需根据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困难等级认定。
2、其他对象为除重点对象以外的申请学生。
3、专升本、延长学制和受处分学生均可参与认定。
(三)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从重到轻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对于家庭经济情况未到达以上三个等级的,归入不困难等级,不在电子档案库中进行统计和报送。
(四)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
1、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成员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30%;其中的构成比例为:班委20%-40%,其他学生代表60%-80%;成员的确定均通过不少于班级总人数90%的学生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评议小组名单应在班级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告知和公示。
(五)认定程序
整个认定工作的先后顺序为:产生评议小组、学生提交认定申请表、摸底、开展认定、公示、建档。主要认定程序做如下统一要求:
1、班主任组织学生投票选举出评议小组成员。
2、评议小组开展资料收集、摸底核实工作。
注意:评议小组收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作为核实依据时,不得要求学生去开具相关证明。
3、评议小组根据核实结果形成待认定学生名单。
4、评议小组根据《红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三章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合议,并通过组内投票对待认定学生的困难级别进行投票。
注意:逐一对每名待认定对象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数需大于或等于半数方可确定其困难级别;投票数达不到半数的,需重新合议后再次投票;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学生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级别,其余学生按实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做好会议情况、票数统计的记录,保存选票等材料备查。
5、评议结果务必在多个班级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同期公示,公示期自评议结果产生次日计,为期5个工作日。评议结果不再在院级或校级范围进行公示。
6、公示期间如有师生提出异议,班级评议小组或学院认定工作组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书面答复;如仍有异议,师生可到学生处资助中心提请复核。
7、将无异议名单汇总、造册,与“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整理装订,建档备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二)对伪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行为,将取消待认定对象的参与认定资格;对认定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三)报送要求
1、报送《2021年红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库(样表)》(电子版)
2、联系人:陈瑞,联系电话:13769373996,QQ号:45004668
3、截止时间:2021年9月24日上午11:30前。
(四)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红河学院学生处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