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便于我校认定工作统一、有序、公正推进,按照《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红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做如下安排:
一、开展时间安排
二至四年级(含公示5个工作日):9月21日-9月30日
一年级(含公示5个工作日):9月24日-10月10日
二、具体操作
(一)工作原则
认定工作包括摸底核实和困难等级确定。认定结果是后续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选的重要依据,故必须始终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二)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包括重点对象和其他对象。
1、重点对象包括: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本人或供养人患有残疾等。需注意,除建档立卡户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外,其他学生均需根据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困难等级认定,比如孤儿学生,如有充足经济来源支持,则需认定为不困难。
2、其他对象为除重点对象以外的申请学生。
3、专升本、延长学制和受处分学生均可参与认定。
(三)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从重到轻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对于家庭经济情况未到达以上三个等级的,归入不困难等级,不在电子档案库中进行统计和报送。
(四)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
1、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成员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30%;其中的构成比例为:班委40%,其他学生代表60%;成员的确定均通过不少于班级总人数90%的学生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评议小组名单应在班级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告知。
(五)认定程序
整个认定工作的先后顺序为:告知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主要认定程序做如下统一要求:
1、班主任组织投票选举出评议小组成员。
2、评议小组开展资料收集、摸底核实工作。
注意:小组成员可收集学生手头上的材料作为核实依据,但不得强迫学生开具相关证明。
3、评议小组根据核实结果确定待认定学生名单。
4、评议小组根据《红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三章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合议,并通过组内投票对待认定对象的困难级别进行投票确认。
注意:逐一对每名待认定对象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数需大于或等于半数方可确定其困难级别;投票数达不到半数的,需重新合议后再次投票;建档立卡学生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级别,其余学生包括特殊群体的学生均与其他学生一同按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做好会议情况、票数统计的记录,保存选票等材料备查。
5、评议结果务必在多个班级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同期公示,并确保告知到所有学生。评议结果不再在院级或校级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自评议结果产生次日计,为期5个工作日。
6、公示期间,如有师生提出异议,班级评议小组或学院认定工作组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书面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建议师生到学生处助学科提请复核。
7、将无异议名单汇总、造册,与“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整理装订,建档备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二)对伪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行为,将取消待认定对象的参与认定资格;对认定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三)报送要求
1、报送《2021年红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库(样表)》(电子版)
2、联系人:陈瑞,联系电话:13769373996,QQ号:45004668
3、截止时间:2021年9月30日下午16:30前。
红河学院学生处
202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