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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6-01-06

一审 林子恒 二审 罗晶
三审 梁伟

各学院: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校2025年到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严格按照附件1《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做好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二、申请对象

(一)2025年毕业就业学生;

(二)2022至2024年毕业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学生可以补申请(注:已提交过申请材料者,不再重复申请)。

三、重点解读

(一)关于“就业时限”界定

《办法》“第二条”“第七条”中“毕业时或毕业后3年内就业”明确为:从毕业当年年度以公历自然年计算至毕业第三个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含当日)前就业。例如在2024年毕业的学生,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就业方可享受政策。因聘用单位录取程序等原因,在提供已实质聘用的证明后,最晚可延迟至毕业第四个自然年度的3月31日前提交劳动合同。

(二)关于“基层单位”界定

《办法》“第五条”中“基层单位”分两类。第一类是由县级政府部门派驻在乡镇的其他单位,人事关系隶属于县级人事部门;第二类是指《办法》中列明的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以及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非艰苦行业”如从事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和列车乘务、房地产等不予以批准。

(三)关于“服务时限”界定

《办法》“第十条(一)”中“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明确为:申请代偿对象在参加学校开展的学费代偿初审时,应提供一次性约定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录取通知等)。

《办法》“第十条(四)”中关于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 明确为:以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为依据,按月对月计算,在基层就业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有单位调动(含借调、轮岗、录用等) 的,按以下情况计算服务期限:申请代偿对象第一年在基层单位 A, 第二、三年调动至其他基层单位B 或 C, 以上单位均符合办法所指的“基层单位”,原则上属同一州(市)范围内,并连续缴纳社保的,其服务期限可叠加计算。

(四)关于“就业身份”界定

《办法》中规定的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代偿对象,应为正式在职在编人员,由就业单位缴纳社保,不得为临时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中央企业就业的代偿对象,应为与中央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五)关于“审核程序”优化

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一是取消省级初审程序,保留学校初审程序和省级终审程序,制定最新版《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2)。二是优化工作流程(附件3),学校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连续三年到用人单位、县级人事部门、县级教育部门进行在岗情况认定,三年服务期满、一次性参加省级终审并领取代偿资金。

四、材料报送及寄回要求

(一)申请所需材料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2):纸质版原件1份,双面打印,按照附件2中填表说明填写准确、完整,无涂改,表格排版不得随意修改调整。

2.《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附件4):纸质版原件1份,格式不能修改。机关、事业单位需要由县级人社部门认定基层单位。

3.劳动合同或已实质聘用的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双面复印),但需加盖骑缝章,确保完整。

4.毕业证:纸质复印件1份

5.在校期间存在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贷款合同纸质复印件1份(双面复印或打印)

(二)报送要求

1.报送流程

第一步,学院资助辅导员从智慧学工系统学生资助“补偿代偿”模块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新增、登记申请学生信息;

第二步,以学院为单位将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步,学生处完成初审后,将按照智慧学工系统内登记的地址寄回申请人。特别申明:寄回方式为到付,邮寄费需由申请学生自付。

2.截止时间:2026年3月13日。

联系人:史老师0873-3694855,

电子邮箱:404260347@qq.com.

 

附件:1.《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2.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3.工作简要流程图

    4.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红河学院学生处

                                 2026年1月6日

【一审:林子恒】

【二审:罗晶】

【三审: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