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红院学发【2022】27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9-07

一审 二审
三审

关于做好2022年度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后续资助工作,按照《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策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云教发[2022]8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本学年认定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开展时间

整个困难认定工作时间从9月7日到9月23日,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一)评议小组成员确定和公示:9月7日-9日

(二)评议小组摸底核实:9月10日-13日

(三)评议小组开展困难等级认定:9月14日-15日

(四)认定结果班级内公示:9月16日-9月22日

(五)认定结果报送:9月23日

二、具体操作

(一)工作原则

认定必须始终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认定结果是后续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选的重要依据,但在认定环节,必须只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开展,不得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结合。

(二)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

1.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

2.班级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成员为班级总人数的20%-30%,其中班委占40%,学生代表占60%,通过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并在班级公共信息平台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认定程序

包括产生评议小组、学生提交认定申请表、评议小组摸底、开展认定、公示、建档等6个环节。主要认定程序做如下统一要求:

1.产生评议小组成员

班主任组织学生投票选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班级内部公示3日后有效。

2.收集申请资料

所有参与认定的学生都必须提交《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评议小组可要求学生、乡村振兴局等提供手头上可获得的证明材料,但不得让学生、家长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乡政府、街道办等开具。

3.摸底核实

不得要求申请学生在公开场合陈述家庭情况,应采取视频、电话、与本人、家人或同学交谈等方式进行了解。

4.开展认定

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和如下认定标准,逐一对每名待认定对象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数需大于或等于半数方可确定其困难级别。认定标准为:

(1)一般困难,即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小于三分之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城镇家庭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失业且另一方无稳定经济来源,或双方下岗(失业);

②双亲务农且无稳定经济来源;

③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④父母残疾、患病或年迈等原因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力且无稳定收入;

⑤其它相关情况。

(2) 困难,即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超过三分之一小于三分之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双亲务农且父亲或母亲为农村低保对象;

②城镇家庭的父亲或母亲为城市低保对象,且另一方无稳定经济来源;

③家庭子女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

④学生直系亲属患疾病或四、五、六级残疾,需自行承担较多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⑤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⑥其它相关情况。

(3)特殊困难,即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基本不能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缺口资金超过三分之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②烈士子女(家庭主要成员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③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因病因灾农村低收入等三类家庭;

④父亲或母亲一方亡故,健在方为低保对象,缺少经济来源;

⑤父母双方均为城镇低保对象,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城镇职工子女;

⑥双亲务农且父母均为农村低保对象;

⑦学生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或一、二、三级残疾,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⑧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注意:中央数据库子系统中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等新三类学生,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级别;稳定脱贫、低保、孤儿、残疾、特困供养、优抚子女等重点保障人群认定为困难或特殊困难级别。数据库外身份有疑义的学生,经班主任与学生生源地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对接取得库内身份证明截图后,可依据相应类别直接认定。其他学生按照家庭实际情况对应相应的等级进行认定。退役士兵和退役复学学生如还需申请励志奖学金,必须参与困难认定。

5.认定结束后,务必在班级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同期公示,公示期自评议结果产生次日计,为期5个工作日。评议结果不再在院级或校级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师生提出异议,班级评议小组或学院认定工作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如仍有异议,师生可到学生处资助中心提请复核。

6.公示无异议名单汇总、造册,与“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整理装订,建档备案,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为不困难的,不在《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板-(2022年秋季)》《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版-(2022年秋季)》(附件2、3)两表中报送。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二)对伪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行为,将取消其认定资格或等级;对认定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三)报送要求

1.截止时间:2022年9月23日上午17:30前。

2.联系人:华鸿娟,联系电话:0873-3694855,邮箱:727521851@qq.com

 

附件:1.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板-(2022年秋季)

      3.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版-(2022年秋季)

 

 

              红河学院学生处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