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红河学院关于做好2022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2-20

一审 二审
三审

红河学院关于做好2022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我校2022年毕业生到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市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附件1)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加强宣传、层层落实,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文件(附件2)的要求,认真组织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申请对象包括:2022年毕业就业学生和2017-2021年毕业符合条件的学生

二、材料报送

(一)所需材料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3):纸质版原件1份,双面打印,填写准确、完整,无涂改,表格不能随意修改调整。

2.《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附件4):纸质版原件1份

3.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纸质复印件1份

4.毕业证:纸质复印件1份

5.《红河学院毕业生到边境县和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1份

(二)报送要求

1.以学院为单位将学生个人材料按附件1中的序号整理后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2.截止时间:2023年3月10日,联系人:史艳丽 15912897390,电子邮箱:404260347@qq.com.


附件:

1.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       

2.云财教【2017】180号-基层单位就业补偿办法

3.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4. 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5.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红河学院学生处  

20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