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学年学生工作计划,现就我校2022-2023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综合素质评价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
(二)工作程序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一般以班级为基本单位进行。
1.个人自评。学生进行自我总结,根据《红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附件1)以及学院实施细则,综合自己的现实表现,向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评议。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组织民主评议,审议、核准学生提交的各项材料和相关成绩,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班级排名,向全体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3.学院审核、公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最终结果,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需根据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及时做出解释或调整,并再次进行公示。
4.学院存档、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存档备查,报学生处备案。
二、材料上报要求
(一)2023年9月18日前,各学院报送根据《红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制定的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发送至邮箱hhxyxsc202@126.com。
(二)2023年9月25日前,结合学院评价实施细则,参照附件2样表,以学院为单位,汇总报送各班级成绩统计表电子版,材料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邮箱hhxyxsc202@126.com,压缩包命名为“XX学院2023学生素质评价”。(注:要求同一年级的所有班级成绩统计表放在一个文件夹内,文件夹命名为“20XX级”、班级材料命名以“班级名称+2023素质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德育素养、科学文化素养、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和劳动教育素养五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各类奖学金评定、资助考查、评优、评先、入党推优、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等各项工作的依据,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保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纪律意识,对于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学生应按照学校、学院要求,按时完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工作,对于无正当原因不按要求完成评价工作的,不得参加评价学年评奖评优评先。
(四)学年转专业学生,其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在原专业班级进行;学期转专业的,则在转入专业班级参与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学年休学学生,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学期休学的,可参与学年综合素质评价,但不参与评奖评优评先。
(五)注意事项:为体现公平性,本次综合素质评价使用现有学年学分绩点成绩进行核算,即补考成绩不予认证。
红河学院学生处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