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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关于做好2023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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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23年毕业生到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文件(附件2)的要求,认真组织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申请对象包括:2023年毕业就业学生(2017-2022年毕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补申请,期间已提交申请材料的不能重复申请)。

二、材料报送

(一)所需材料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2):纸质版原件1份,双面打印,按照附件2中填表说明填写准确、完整,无涂改,表格不能随意修改调整。

2.《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附件3):纸质版原件1份,格式不能修改。

3.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纸质复印件1份

4.毕业证:纸质复印件1份

5.《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1份

(二)报送要求

1.以学院为单位将学生材料按附件1中的顺序整理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2.截止时间:2024年3月11日,联系人:史艳丽 15912897390,电子邮箱:404260347@qq.com.

 

附件:

     1.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迪庆州3个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2.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3. 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4.云财教【2017】180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

 

                                 红河学院学生处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