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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2025年度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作者: 发布日期:2024-11-08

为加快推进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大中专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脱节、不断档。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要求,鼓励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参加高校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现将相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参保对象

蒙自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二、缴费标准

(一)2025年个人缴费400元(待遇享受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属于蒙自户籍,且经过蒙自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一二级残疾、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特殊人员资助参保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三)蒙自市户籍外的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残疾等特殊人群的学生因政策原因,建议在户籍地参保(如需在蒙自市参保,不能享受蒙自市的资助参保政策)。

三、办理新参保所需材料

由学校按要求统一采集参保信息。不得重复参保。

四、缴费时间及缴费方式

202491—1225日,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大中专学生每月1日至25日期间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缴费的方式缴纳费款。线上缴费方式为:关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自助完成在线缴费。

五、待遇标准

在蒙自市参保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蒙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标准一致。

(一)门诊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含急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纳入定点医保协议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普通门诊就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60%;在一级和不上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就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55%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蒙自市人民医院、蒙自市中医院、蒙自市妇幼保健院、蒙自市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传染病医院))的普通门诊就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25%,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600元。

2.般诊疗费按照(云价收费〔2014114号)文件政策继续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已开展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同一一般诊疗费费标准及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对已确诊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慢性病,免收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从原每人次9元(个人支付2.5元,统筹基金支付6.5元),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调整细化为以下三档:

1)门诊一般诊查(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调整为每人次6元(个人支付0.5元,统筹基金支付5.5元);

2)门诊简单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调整为每人次7元(个人支付1元,统筹基金支付6元);

3)门诊复杂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仍维持每人次9元(个人支付2.5元,统筹基金支付6.5元)。

(二)住院医疗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一级和不上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200元,支付比例90%;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500元,支付比例80%;在统筹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60%;在统筹区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省级和省外三级)住院起付线为1200元,支付比例60%。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2.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元,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支付比例为60%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支付比例为70%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支付比例为80%6万元以上支付比例为85%。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合计35万元。

(三)分级诊疗与双向转诊待遇支付政策

城乡居民需转诊转院,按照分级诊疗转诊转院政策执行。即首诊后根据病情需要逐级转诊,符合并办理转诊转院的,按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对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降低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六、蒙自市定点医疗机构

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传染病医院、蒙自市人民医院、蒙自市第二人民医院、蒙自市中医医院、蒙自市妇幼院、红河博爱医院、蒙自玛丽娜医院、新兴医院、蒙自鸿程医院、蒙自和谐医院、红河肛肠医院、红河妇产医院、红河爱尔眼科医院、蒙自易康和医院、蒙自仁邦精神病医院、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蒙自市绿茵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立)。

七、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电子医保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八、有下列情形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九、本政策宣传的最终解释权为蒙自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蒙自市税务局,未尽事宜请致电:0873-37203890873-3743616